(一)全方位调解,把触角延伸到最大限度。坚持从每一起案件的各个方面着手,从社会效果、个人需求、财产分配、利益得失等方位努力寻求调解的结合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新类型案件,采取法理剖析法,详细讲解法律知识,并辅之情理释疑,让当事人消除误会,减少对法律的误解和片面认识,使其明白事理、法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以节约诉讼成本。
(二)全程调解,不错过每一环节。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送达、开庭、执行等案件流程的全过程,探索出庭前、庭上、庭后三步链调解机制,层层衔接,环环相扣,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赡养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就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利用送达保全、调查取证等环节继续调解。仍旧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庭上调解,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进行面对面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明确责任、分析利害。加强庭前、庭上调解,对当庭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裁判之前不应放弃最后的努力,要运用计算成本、借助外力、案例提示等方法,促成庭后调解。
(三)全员参与调解,使人人肩上挑担子。调解率的上升,和谐司法的实现,关键是人,关键是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参与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做到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庭长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帮带实践工作少的法官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调解工作合力,全面发挥调解积极作用。让法官更加系统地掌握调解方法,更加灵活地解决好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使法官学会感受、学会倾听、学会沟通、学会说理,把握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点,寻找情、理、法的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调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