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阶段,我国法院调审合一调解制度所显现出来的种种弊端,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是法院调解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立案庭已经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可以为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或不调的有效分流提供了条件,也就有更大可能提高庭前调解工作实践性和效率性。在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加强效率建设和实践,也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充分体现。
(二)、建立具有新的法律内涵的庭前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实现正当程序改革的必然结果。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从时间段来分,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审后调解和执行和解;从性质来分,可分为民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而庭前调解能真正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实现调审相对分离这一新的调解制度,能在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时真正实现自愿、合法原则。
(三)、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的又一个价值追求。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的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的调解方式所实现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之功能,还含射着调解程序的正当性,我们可以认为调审相对分离和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是具有辨证的法律关系,其相互承接,相互促进,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