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诉前调解的好处很明显,但其中有些问题需要探讨:诉前调解组织的设置问题。虽然叫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事实上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需要组织精兵强将来担任调解员,可以请有经验的退休法官、群众工作人员、部分专业人士做调解员。根据上海两个法院的尝试,他们是选任退休法官、有做基层群众工作经验的街道干部做调解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选任交警、医生等专业人士做调解员。日本有这种非诉讼的调解委员会,由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调解。这样能够使解决纠纷更公平,更令当事人信服,调解质量更高。我认为吴中法院的模式能否成功与选任什么样的人当调解员很有关系,调解员一定要选好。
诉前调解范围问题。我们可以将纠纷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适宜于诉前调解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哪些案件不能调解,可以进入诉讼审理;另一类是可以适用诉前调解的,在这类纠纷中有一些是特别适合诉前调解的,要主动引导当事人去接受诉前调解。除了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自愿,都可以去诉前调解。这一调解范围内容应该在吴中法院诉前调解的设想中增加有关规定,使得设想更加完善。
诉前调解的公平性和保密性问题。应当在法治大原则下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要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调解的保密性是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纠纷情况应该保密,是否能够让当事人放心地坦言心里话,对于调解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需要保密。调解员甚至不应该把调解中知道的有些当事人的隐秘情况告诉法官。
诉前调解实施中尊重当事人诉权问题。立案庭对前来起诉的纠纷可以引导进入诉前调解,但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应给他立案。另外要解决一个疑问,这样的机构为什么由法院来设置?正当性何在?是否由司法局设置更为合理?是否具体操作也由司法局来进行呢?
刘敏:我认为,诉前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吴中法院设想的诉前调解机制还不是上述的诉前调解,还是人民调解。是否可以改造成真正的诉前调解呢?建议纠纷到了法院,不作正式立案,而采用立案前登记方式,然后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胡亚球:我认为诉前调解机制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法院诉讼与民间调解的衔接问题,人们是冲着法院诉讼来的,进了法院就一定只能是司法性质了,如何转入人民调解需要衔接好。第二,疏导诉讼爆炸方式的多样性和法院内部的挖潜问题,我认为将法院的内部潜力挖掘一下,也可以解决部分诉讼压力问题,虽然这解决不了全部的问题。第三,关于收费的问题,吴中法院设想中没有规定收费限制,如果设立收费的上限,使得老百姓对于费用心里有底,调解时也就少了一种费用上的顾虑。第四,调解人员的组成问题,现在调解员城市化了,也可以考虑在乡村中借助德高望重的人调解相关纠纷,成功率会提高很多。第五,这种制度的推行方式问题,要避免运动式推行而采用规则式推行,将设想细化成若干规则和方法。第六,更新对诉前调解的目标认识,现实目标是和平、高效的解决纠纷,愿望目标是建立为民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接受与信任,这个制度才有生命力。
马荣:这种机制的目的,应从当事人、老百姓有一个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角度考虑。从近几年民事审判工作的状况看,存在两个矛盾,一是审判力量特别是民事审判力量相对薄弱,案多人少的矛盾很突出,这也可以说是法院设想诉前调解机制的动因之一;二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民事审判的期望值很高,这与法院司法权能的有限性存在矛盾,群众越来越多地期望通过诉讼由法院解决纠纷,而实际上法院现有的司法职能难以解决现实中某些理应纳入司法解决的纠纷,比如有些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或“暂不受理”,这类纠纷可考虑放入诉前调解机制中处理。诉前调解也是适应与协调这两个矛盾的一种尝试。
谢国伟:当前确实存在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太多,就来不及多做调解息诉工作,基于审判效率的压力,较多案件只能尽快判决结案,而判决往往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通过机制创新,谋求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阶段就把纠纷解决了,将是法院的一大贡献。
周冬冬:借鉴国外附设在法院的ADR立法例,建立诉前民调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大众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平和的方式将矛盾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机制实现纠纷的繁简分流,整合司法资源,促进民商事审判的良性循环。
曹萍:我们辖区外资企业较多,有些投资质量不高的外企在市场竞争中遭到淘汰,常有外商携款外逃的情况发生,由此导致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我们在诉前与有关方面一起进行调处协调,取得了较好效果。法院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的诉调对接工作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2006年,我们也着力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考虑探索与构建法院附设的诉前民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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