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排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努力做到对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制定完善了各级矛盾纠纷排查参考标准,确保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标准统一、职责明确,排查结果具有层次性、针对性,化解工作更具实效性,并实行了“零报告”制度。
据统计,2009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16179件,化解13351件。
“上海市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配合的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化解。”上海市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免予或减轻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2009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接受委托调解轻伤害案件2877件,调解成功2786件,成功率96.8%。
上海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若干意见》,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