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明,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水球诉被告赵瑞明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2000年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00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曾生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致使婚后感情不合,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婚原告黄水球一次性给予被告赵瑞明经济帮助1000元(当庭给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水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