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黄某即向李某提出“私了”,认为既然各自都有损伤,那就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李某听信了黄某,同意后离开了事故现场。待李某走后,黄某即拨打“110”报警,称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经“110”布控,在李某的工作单位找到了李某及肇事车辆。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在撞车后未保护好现场并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在行驶途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调解不成,黄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在法院审理阶段,黄某依法追加了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经法院调解,黄某和李某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黄某损失2000元。
如果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没有听信黄某的意见,采用“私了”的方式,情况又有何不同呢?
[评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有关规定,只要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损失,且该损失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范围之内,该损失最终将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者,肇事者无需另外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保额范围之外的损失,才由肇事者和受害者根据造成事故的主次责任进行分担。国家制定这样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受害者在经受了交通事故、遭受肉体和精神的打击之后,还要再经历财产损失的双重打击,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就本文所涉交通事故而言,黄某和李某在发生撞车后双方各有损失。但是因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听信黄某的意见,采取“私了”的方式,进而离开事故现场,并最终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根据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范围,即使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了黄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依据其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李某进行追偿,该笔损失最终将会由李某来承担,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了,但对大部分民众尤其是不开车的百姓来说,其观念中仍然会心存侥幸,希望能“私了”就尽量“私了”,但却不知道“私了”往往会进一步造成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