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意见》还对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诸法院的,作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这既确保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也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处负责人说。
“以前,伤人的一般交通事故调解成功率仅在30%左右,牵涉到较重伤残和死亡的调解成功率则更低。现在有了人民调解员,使我们摆脱了以往既要认定事故责任,又要调处事故纠纷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角色。”南京市交管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李平川说。
对于冯守全,李平川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的调解过程可谓‘不厌其烦’,而且‘随叫随到’,几百起案件处理下来,他对交通法规、赔偿标准以至于十分专业的保险知识,都了如指掌,使我们很放心。”
不久前,一个大雾弥漫的傍晚,王某骑着自行车在南京某大学校门附近与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在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说明了事故中程某因疏于观察要负80%的责任,而受害人则存有违反交规行为,亦要负20%的责任。
面对一起死亡案件,人民调解员刚开始感到相当棘手,因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某公司代理人提出疑问:交强险不够赔,公司和程某个人的责任怎么分?“由于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这起事故的,这个责任应该由你们公司和程某共同协商解决,但今天主要讨论的是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冯守全耐心地给现场几个人介绍相关法律法条。
“计算下来,你们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应当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的误工和交通补贴、以及精神抚慰金。”冯守全分析说,“除去交强险赔付的11万元以外,剩余部分的赔偿由肇事者和公司再行协商,有什么异议吗?”“没有没有,我接受。”肇事者程某首先表明了态度,随后该公司代理人也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确认。
“我们还十分重视公证书、调解书的对接,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冯守全介绍说,因为调解不需要花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而且坚持了“不付款不签字”的方式,因而很少再发生因反悔而闹出的二次纠纷。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在当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还面临着多重难点,而其中大部分在于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相关效力的认定上。
“在对伤残鉴定的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还认为委托鉴定必须经过法院,对交警部门的委托鉴定不予认可,而法院诉讼鉴定的时间一旦拖延,如神经类损伤等常常会与事故发生时的痛苦存在差别,而且好转程度各不相同。”李平川说,保险公司介入这一阶段的调解,目前还鲜有案例,期待引起重视。
记者还了解到,在调解阶段,当事人往往对误工费、营养费等都能合理认可,但一旦涉及保险公司,大多需要有完整的书证资料,不少外来打工人员往往难以提供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暂住证等,不得不放弃这一部分赔偿请求。而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纠纷因受害人农村或城镇的身份而“同命不同价”纠纷的产生。事实上,一经法院裁决各方都会“谨慎对待”,但目前在保险理赔程序中,这却成为“跨不过的坎儿”。
对此,有关业内人士建议,保险业提前介入赔偿纠纷调解,达成对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三方都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将大大减少事故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大量社会和法律资源,也能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采用这一便捷的事故纠纷处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