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联合村1组2号彭菊华家,东临1条乡间小路,南临彭小青家正在修的新屋,西临小山坡,北临油菜地。
3、邵阳市苗岭司法鉴定所邵苗法鉴字(2008)40号司法鉴定书证明,彭菊华颅顶骨凹陷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4、证人黄永教的证言证明,因为1块地的纠纷,3月26日村干部到他家来做调解工作。他看到彭小青左手抓住他老婆的头发,右手抓了1块砖头,用砖头砸了他老婆头部1下。
5、证人肖许庭的证言证明,3月26日他与其他村干部到彭菊华家做调解工作,彭小青在围墙外听到彭菊华讲了什么,就在外面骂了几句,然后双方对骂了几句,彭菊华就从家里冲出去,他随后跟着跑了出去,看到双方正扭在一起,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和衣服。彭小青从地上捡起1截砖,朝彭菊华的头上打了2下。
6、证人陈小刚的证言证明,在调解过程,彭小青站在彭菊华家的门口朝彭菊华大骂,双方对骂起来,然后彭菊华就走到门外。他听到彭小青说“么咯,你还要打人”。他就走到大门口看,看见彭菊华的儿子正抓住彭小青的头发,彭小青则跪在地上,彭小青与彭菊华也互相抓住头发。
7、证人黄永亮的证言证明,为了1块地,在调解过程中,他听到彭小青在门外喊了句“你还打人呀”。他出去后,看到双方互相抓住头发。
8、证人孔述生的证言证明,彭菊华就想上去抓彭小青的头发,但是没有抓到,彭小青却抓住了彭菊华的头发。
9、上诉人彭菊华的陈述证明,她和彭小青家的纠纷起因于1块地。2008年3月26日,吴杨成就把村里的干部孔述生、黄永亮、陈小刚、肖许庭喊到她家来做调解工作。正在调解中,吴杨成的老婆彭小青就在她家的围墙外骂人,骂着骂着就到了她家宅门的台阶上来了,于是她就上前顺手推了彭小青1下,彭小青就抓住她的头发,从地上捡了1块砖,朝她的头部砸了2下。她见彭小青打她,就抓住彭小青的头发,她儿子黄盛谨也过来抓了彭小青的头发。
10、被上诉人彭小青的供述证明,3月26日早上9点钟左右,她喊了本村的村支书孔述生、村长黄永亮、秘书陈小刚等人到彭菊华家去调解她与彭菊华家的土地纠纷,当时她在彭菊华家的围墙外,其他人则在里面进行调解。她就听见彭菊华在屋内骂人,觉得非常气愤,于是就同彭菊华对骂了起来,她就来到了彭菊华家的大门外,彭菊华也从屋里走了出来。彭菊华在大门口抓了1把砂子朝她扔了过来,她当时就喊了声“什么,你还打人”。然后2人就扭打起来,彭菊华的大儿子过来抓住她的头发往下压,她也用左手抓住彭菊华的头发。她看到地上有块半截砖头,就用右手抓起那块砖头反手打到了彭菊华的头上。
11、证人吴天成的证言证明,彭菊华自2008年3月26日住院后没有受到新的伤害。
12、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关于彭菊华头颅CT扫描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3月26日CT扫描未见骨折的主要原因是当时CT扫描是普通扫描,颅顶骨没有扫到。
13、医药费结算收据及门诊发票、交通、打印、住宿等相关票据证明,彭菊华2008年3月26日进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出院,彭菊华因受伤所用医药费7070.6元、鉴定费631元、交通费514元、打印费55.5元、住宿费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