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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解书可否作为证据使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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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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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解书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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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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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被告赵某离婚,庭审中钱某提出双方在建房过程中其向自己阿姨黄某借款1.2万元至今未还,离婚时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某以原告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为由不予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而后黄某在钱某所在地法院起诉钱某还款,这次诉讼中黄某与钱某都未提供相关证据,只是钱某承认欠款这一事实,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院制作调解书。六个月后钱某再次起诉赵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调解书作为此次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赵某则认为这是钱某与黄某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庭不应采纳该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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