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发生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孩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后来,学校同意支付家属15万元,但就责任问题始终没有正面答复。事隔一个月,死者家属又将水库所属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认为水库归村委会管理和收益,孩子的死亡是村委会对水库的管理不当所致,理应赔偿孩子死亡的所有费用。
审理案件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村委会都有管理过失的责任,但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和死者家属就该问题达成赔偿协议而免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并没有对责任归属作解释,村委会应该赔偿相关费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村委会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村委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数额应依依法确定的死亡赔偿数额和学校已赔偿的数额以及家长的监护责任来确定。
侵权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在主观状态上,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或是共同故意,或是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但内部存在求偿权。
补充责任的产生要求损害后果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络。在责任的承担上,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行为人究竟要承担多大的份额没有限制,而是根据负有直接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状况决定。
本案中,王某溺亡的原因在于学校对孩子监管过失和村委会对该水库的管理过失,即一是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失,另一个是对水库的安全保障措施监管的过失。学校和村委会虽有过失,但是彼此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也没有意识相互联络的状态。另外,客观上,孩子的溺亡,缺少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生。本案就补充责任而言,学校和村委会均应负赔偿责任,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后,没有达到合理的补偿标准,另一方负有补充齐全的责任。双方之间没有内部份额的划分,也不存在内部追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