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成立舒兰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董慧中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四条 成立乡镇街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乡镇街的领导。
第五条 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进社区,实施载体是各乡镇街。各乡镇街党委和政府是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乡镇街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七条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下设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劳动关系协调员、各村(社区)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 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条 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职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办法,要建立调解工作台帐。
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协调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负责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类别、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负责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直接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 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 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负责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调查,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领导村(社区)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落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员,要逐一调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所采集信息类别,分别记入劳动保障各类台帐,录入软件系统。
第二十条 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员根据社区上报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记入乡镇街劳动保障各类台帐,适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采集本辖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时,对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登记辖区违法用人单位管理台帐,填写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并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的内容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填写违法用人单位处理意见单,并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违法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可采用口头调解和书面调解两种方式,并以口头调解为主,做到方式简单、处理及时、权责明确,当日事、当日毕。对不能口头和当日调解的争议,则采用书面调解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书面调解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自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或《不受理申请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自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各一份,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并指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要做好调解的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指导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推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推进工作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推进工作中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隐瞒违法事实真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总工会、市经济局、市工商局等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劳动保障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于6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推进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各种台帐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劳动关系协调办公室建立率达到100%,做到办公有地点,工作有职责,调解有程序办法,并有劳动关系调解台帐。
第三十五条 推进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50%,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90%,乡镇街和社区各类劳动保障台帐达标率100%;年底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0%,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95%。
第三十六条 以乡镇街为考核单位,要创建10个"六达标一和谐"企业。"六达标一和谐"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企业劳动规章、劳动管理台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达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和谐。10个企业分别包括驻舒"三权"在上企业、市属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