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法院2001年全年审结刑事案件659件,自诉案件38件,公诉轻伤案件50件。我们抽查了25件自诉案件和36件公诉轻伤案件。25件自诉案件中,实际处刑、宣告无罪和驳回起诉共7件,明显少于调解撤诉的18件。调解撤诉占抽查自诉案件72%的比例,与虹口区法院的审判情况相似。36件公诉案件中,26件起因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中18件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撤诉,占50%。按照抽查案件的比例推算,72%的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撤诉,50%的公诉轻伤案件可以自诉,并调解处理,那么,闸北法院2001年度审结的38件自诉案件中,27件可以调解撤诉,加上公诉轻伤案件中可以自诉的25件,可以调解撤诉的共52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结案数的7.8%。
上海市2001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2204件,按照虹口区法院和闸北区法院审结的可调解自诉案件和公诉轻伤案件平均占年结案6.4%的比例推算,2001年全市至少有780余件自诉案件和公诉轻伤案件可以免入诉讼程序,如果把所有公诉轻罪案件都考虑进去,至少有10%的轻罪案件即1200余件可以免入诉讼程序。2001年全市审结的刑事案件中,5000余件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其中的50%纳入自诉程序,而自诉案件按70%的比例调解撤诉,那么,至少有1700余件轻罪案件可以免入诉讼程序。
以上统计资料表明,合理界定自诉与公诉的范围,充分发挥调解的功效,至少有10%或者更多的刑事轻罪案件可以免入诉讼程序。由此笔者认为:首先,对不属于危害公共权益的轻罪案件,尤其是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一般应当考虑自诉优先,尽量不动用公诉程序。其次,在自诉程序上,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前置调解程序,通过诉前调解,将70%的自诉案件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使之免入诉讼程序。这样,法院可以从中节约很大一部分审判资源用于其他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