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坤风与朱日才(1995年去世)系夫妻关系,邬坤风与朱挺梅、朱挺伟系母子女关系,被告朱日顺与朱日才系同胞兄弟。1979年至1989年期间,邬坤风夫妇先后建造和继承分得两栋土木结构房屋,与被告分得房屋连栋,且与被告共一大院。邬坤风丈夫去世前全家人便开始在外租房居住,故邬坤风夫妇共建和继承祖业的两栋房屋均委托被告朱日顺负责看管。1998年和1999年,邬坤风连续二次再婚。1999年12月25日,被告朱日顺与朱挺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载明:“立让售房屋字人朱挺伟现因本人经母亲调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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