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本市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判决执行仍然难度较大,执行到位率较低,导致被害人在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往往对法院施加压力,造成不稳定因素。实践迫切要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度大、敏感性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不尽完善,使调解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由于从2004年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的诉讼标的额越来越高。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一方大多是农民或打工者,家境普遍贫穷,被告人方有限的赔偿能力与原告人方赔偿要求数额过高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2、刑事案件审限较短,限制了法官做调解工作的时间
??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均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按照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来计算审限。如果法官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客观上受审限限制,目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或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一般都超过1个半月,有的矛盾激化案件半年也结不掉。但如果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一则会影响诉讼效率,二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往往更不可能调解。因此,分开审理并非合理的选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从目前各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实践来看,均一定程度上受到 “以钱买刑”的批评的压力。尽管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情况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但该规定尚不十分明确,能否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死刑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进行调解,就更为敏感了。
??一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完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目前只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对于庭前能否进行调解等程序性问题,实践中产生一定的争议。二是对于被告人家属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三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结案方式的适用,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具体问题尚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作法不尽一致。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研究和方法总结等均比较多,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则很少有针对性的、深入的研究和方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