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前摸底。案件承办人在开庭前认真阅卷分析刑附民原告人要求赔偿的主观诉讼价值意向,了解其最低赔偿请求,及时核定损害情况,确保赔偿额度确实可信。同时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对被告人的将来收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全面确定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承担能力及最大可赔数额,从而掌握调解赔偿尺度,以备有利化解双方矛盾,促进有效可行调解。
2、对不同案件区别对待。对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掌握不同的赔偿标准。做到心里有底,因势利导,为化解调解分歧打下基础。同时要求被告人积极配合提供其亲属联系方式,想方设法联系其亲属,为被害人利益保障和被告人的悔过自新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
3、释法析理,动员多方力量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认真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调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对被害人的实际赔偿效果进行释明,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被害人作解释说明,争取获得被害人理解与支持,并告知被害人判决赔偿与调解履行所带来的预期效果。调动被告人亲属、朋友等多方力量积极促成赔偿,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认识到积极赔偿即是赎罪行为,也能为其从宽量刑创造条件,提高了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使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4、适时调解,把握时机,注重效率。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进行适时调解。双方当事人通过起诉、答辩、咨询等,对对方的观点及赔偿分歧均有了一定的认识,已能理智、客观地对待赔偿,甚至有了如何赔偿的办法,此时进行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在庭审过程中和辩论结束后适时进行调解。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案件的事实已清楚,责任已分明,已具备调解的可行条件。此时进行调解,只要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提出可行的调解建议,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在案件休庭期间和宣判前适时进行调解。在休庭期间和判决前,当事人的心理一般很不稳定,面对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双方心理压力比较大,原告人又想通过调解获得一定现金得到实际损失弥补,被告人想获得量刑的酌定情节,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也往往比较高。
5、适时督促履行。充分运用刑罚的功能,结合现行刑事宽严相济政策,将调解中达成的赔偿金额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良好思想基础上 “趁热打铁”,适时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兑付协议赔偿数额,取得被害人谅解,使被害人心里平衡,以被告人积极、及时兑现赔偿款作为认定其悔罪的前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年来,永德法院坚持将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打消被告人赔偿即判缓刑的念头,做到均衡量刑。
6、利用“民族头人或具有一定威望的人”促进调解。在审理被告人或原告人系少数民族案件时,特别在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时,不急于下判,深入发案地利用具有一定威望的民族头人或寨主做工作以化解双方矛盾,一般头人或寨主的话双方都能接受。如被告人鲁新平故意伤害案和吕绍武交通肇事案,在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时,审判人员及时深入发案地,联合双方头人或寨主做原告人和被告人亲属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7、适时进行回访。对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真诚悔罪,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判处缓刑或其它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适时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改造情况,并进行监督改造,预防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同时让被害人和其他人明白非监禁刑也是判刑,打破“以钱抵罪”的错误认识观念。同时既能使被告人明白其仍受刑事制裁,须遵守有关改造规定,也让其感知体会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