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司法行政机关应抓紧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应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选派审判业务骨干参与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19、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委托调解的登记、交接和存档等制度。
20、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建立健全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统计、考核制度,按季度填写、报送《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组织对委托调解成功案件的跟踪回访。每年度12月31日前分别撰写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分析,报送市中院和市司法局。
21、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结合工作实绩对各地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并对工作优异的县市区法院、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窗口)、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
22、本市两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配合与协调,建立工作联协长效机制,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市中院民一庭、市司法局基层科具体承办对各县市区法院、司法局开展委托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联系、协调工作。
2、委托人民调解函、人民调解申请书、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准予延长调节期限决定书参照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皖司发[2008]68号文附件印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