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实际上就是对审判程序、流程的革新和完善,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审判活动公开、公正、高效,从程序上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其核心是逐渐淡化法官的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诉讼活动的中心是当事人的举证活动,人民法院只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分析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居中裁判。而证据制度的改革更是核心中的核心,“从法院及当事人对证据的依赖关系看,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必须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法院离开证据就难以就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因此,离开诉讼证据,就没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制度的核心。”证据庭前交换制度的设立,完全符合庭审改革的发展趋向,也是对庭审改革的有益探索。
1、证据庭前交换是一种诉讼活动,是证据证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程序上完善了证据的证明体系,把证据的质证活动细化到庭审的前期活动之中,使证明活动有了更好的衔接性,填补了当事人举证和庭审质证这段时间的空白地带,从而充实和完善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
3、证据的庭前交换要实现,必然要求设立相关的举证时限制度,对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延长诉讼周期作出限制,甚至是一些惩戒责任的承担,从而更好的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诉讼公平原则。
4、证据庭前交换可以使当事人在明确争议焦点之后,正确审视已方的证据力度和“适”法性,初步判断胜诉的可能性,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进行反思,从而更好的缓和当事人之间的激烈矛盾,减少一些无理缠诉累诉,为双方的和解和法庭的调解奠定坚实的基础,达到消除矛盾、调解息诉的目的;这也是法院审判活动,包括我们正在进行的庭审改革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5、证据的庭前交换,应遵循双向、公开、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在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展开,符合我国法律“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更符合“审判公开”的需要,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增加了审判透明度,它可以兼顾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论权,实现当事人的价值期待和达到高效的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