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物业纠纷案件案情简单,涉案标的小,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不少法院将其纳入速裁范围,适用简便快捷的审判方式。但是,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广大城市居民“安居乐业”这一民生问题,且案件具有群体性,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如果法院处理不当则会激化矛盾,引起不良的反映,威胁到社会稳定。因此,如何通过审判及时妥善化解物业纠纷,进而促进当事人之间法律交往关系的和谐仍是法院面临的课题。实践表明,在这些方面司法应对能力尚有欠缺。
一是司法功能“异化”,案件审理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却治标不治本。司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化解矛盾纠纷、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各类法律主体提供行动指引。然而,当前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司法的功能与价值。例如,对物业公司起诉物业费案件而言,法院的作用仅仅是通过主持这样一次诉讼活动去督促业主履行给付义务。审结一个欠费案件,只是完成了对一户业主的收费任务而已,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不能根本化解,物业欠费行为不能根治,这次物业费交了,下次可能还会拖欠。越来越多的物业欠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一批案件动辄数十件、上百件,每件案件的标的额仅数百元,法院却不得不把紧张的审判资源花费在此,这无疑是一种浪费。
三是群体效应与连锁反应大,社会效果的司法控制具有一定难度。绝大多数物业案件因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而提起,物业公司往往会同时对小区多个业主起诉,同一批次案件可能多达几十件甚至上百件。业主作为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基于相同的地位和利益诉求容易形结成联盟,从而产生群体效应,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法院的裁判所传递的信息容易成为那些主动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行动指引,如果法院部分支持物业费,那么先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也会选择拖欠并等待起诉,如此将产生连锁反应,因此审判的社会效果很难掌控。
四是司法面临服务民生与遵循市场规则的两难选择。物业服务关乎广大群众安居这一基本生活问题,因此,物业案件的处理就是对民生问题的处理,而服务民生是司法的重要旨归,从这个意义上看应该加强对业主权益的司法保护。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物业公司,其合法经营行为和权益也要受到应有的保护,如果业主恶意欠费,那么对物业费打折收取的处理方式则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如何在审判中平衡双方的利益是一个难题。调查发现,当前法官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法院对物业公司诉求通常是支持的,因此物业公司的胜诉率很高,但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法院往往对物业公司的诉求打些“折扣”,有些案件只支持物业费,对迟延给付违约金因“标准过高,显失公平”等原因减半支持,还有一些案件,对物业费按80%或90%不等的标准支持。另一方面,业主不交物业费通常有抗辩理由,如墙体裂缝、房间漏雨物业公司不及时修缮、公共绿地破坏、保安不能24小时巡逻、自行车被盗等,但作为被告一方其在诉讼中很少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从而容易败诉。业主因为举证能力弱而败诉尽管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却不符合实质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