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可采取两种方式,既可由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多方沟通,主持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或其他基层组织依法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立案调解。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在审查立案后移交审理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官或法官指定、邀请、委托相关人员、单位组织作为调解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商谈,调和夫妻关系;
(三)庭前调解。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法官亦可利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应诉材料机会,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场调解或邀请双方有影响力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庭前调解,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庭审调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容易失控。法官在庭审中要把握机会,控制庭审节奏,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促使双方冷静下来,协助当事人尽快摆脱对立、消极或不合作情绪,了解并探讨双方期望与意愿,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不宜当场宣判,应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空间;
(五)庭后调解。开完庭后,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矛盾产生原因、双方争议焦点等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大致估计,此时,法官更应注重庭后调解,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意愿,如还有调解可能应尽力促成,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在庭审中调解未成,在庭审后调解成功。
笔者在承办本案中采用的是庭前调解,通过给原告送达案件受理材料的机会,向其了解案情,听取原告意见,再通过电话与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离婚原因,在合法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庭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减少了庭审中双方的争锋相对,避免矛盾的激化,也使夫妻双方心平气和,能够冷静对待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