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移送执行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所享有的社会资源是一样的,应充分体现法院的中立性,不能因案件外的因素左右法院的立场,法官的能动性空间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就只能是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