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程序运行方面,调解灵活富有弹性;审判程序则是刚性原则规定,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案件的审判一般都要经历:立案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判,最后才能进入真正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执行阶段。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真正进入了执行阶段才是实现自己权利的开始阶段,而往往到了这一阶段,当事人已经被整个诉讼程序熬得心力憔悴,倘若再遇见执行难的问题,在之前的所有努力又都打了水漂。而调解的程序就属于柔性的程序。调解的时间、空间以及进行的方式都有当事人选择的余地。调解可以在正式的法庭上,也可以在法官的办公室,或者其他气氛比较缓和的场所,这也是调解本身追求和谐的性质决定的。调解方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法官居中主持、斡旋;也可以是法官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将一方意见告知对方,从中取得一致意见。
其次,从纠纷处理的依据来看,调解的依据更加广泛而贴近人们的生活,更容易得到民众“公正”的主观评价。审判是严格依据实体法律规定进行的,而调解的依据有很多种,从风俗、人情到习惯、社会经验等等这些社会规范。对于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时候,社会经验的适用反而能够更加合理公正地解决问题。
再次,在纠纷解决的成本方面,调解也有优势。这种优势主要是体现在纠纷解决过程的效率,以及执行的成本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间上更加迅速,并且解决纠纷的费用也会随着时间的迅速而降低很多。再者在执行方面,由于调解过程的双方当事人是在充分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实体及程序权利,所以调解协议的执行比一方败诉的判决的执行阻力更小。一般调解协议都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判决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也降低了执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