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调岗前根本未和我协商!”黄明芳认为单位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11月初,她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经沟通,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建议其向彭州法院起诉。这张“收条”盖有公章,但黄明芳最关心的“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在收条里却只字未提。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称,这是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劳动部门开具的第一张“收条”。
黄明芳称,11月19日、26日,她和丈夫先后两次来到彭州法院。得知彭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开具了一张“收条”,法院方面表示无法立案。“你们要让劳动部门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才能立案!”接待她的人员说。
她于是返回彭州劳动保障局,分管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却坚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收条时间可证明,劳动仲裁部门对此案正是“逾期未作决定”,因此彭州法院应立案……
昨日上午,黄明芳第三次来到彭州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庭长鲜波称,这是该院第一次遭遇“仲裁收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遵循“一裁二审”模式,如果劳动仲裁部门只开具收条,法院很难据此判断是否经过仲裁程序。若不经过仲裁便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将对“一裁二审”司法程序造成冲击。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劳动监督职责及行政监管权力可能形同虚设,还可能出现“依法偷懒”的局面。鲜波坚持认为,彭州劳动仲裁部门至少应开具一张“逾期未作决定的告知书”而非“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