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8年9月19日,内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曾某从事滚压工作时,发生工伤。2009年4月27日,经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10级伤残。同年6月18日,曾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协商其工伤待遇问题。但是,公司以曾某未参加工伤保险,拒不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只是在曾某工伤治疗期间借支了生活费3197元和承担了全部医疗费。
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8月26日,曾某向内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49196元。
“根据‘大调解’精神,我们告之了双方当事人,市仲裁委将此案先行调解!”黄新国告诉记者,行政调解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处理程序具有时间短,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并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的优势。听取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心平气和地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我们采取面对面交流、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协商的三步走办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黄新国告诉记者,第一步在面对面交流环节中,首先由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行政调解的优越性,并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与本案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然后由曾某陈述其诉求,事实及理由和依据,同时请公司方面针对曾某的陈述发表观点和意见。通过此环节弄清基本事实、了解和掌握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症结、观察和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化解本案纠纷的心态,为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打下基础。第二步在背靠背调解环节中,对曾某,调解员主要是对其每一项诉求,结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给予逐一讲解。哪些是法律支持的,哪些法律不支持的,促使曾某自愿放弃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降低因误解政策规定而提出的过高诉求。对公司方面,调解员主要向其宣传现行工伤保险赔偿政策法规,针对曾某的各项诉求,逐一分析、算账,从而了解和掌握了公司的调解底线。第三步在面对面的协商环节中,调解员再次重申与纠纷案件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不失公正的原则,就具体赔偿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逐一进行磋商。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一起因工伤赔偿而引起的劳动保障纠纷,在调解当天,仅用了短短2个小时,双方当事人便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公司一次性支付曾某工伤待遇2.3万元,作为其10级伤残的补偿。二是曾某领取款后,放弃因支付工伤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及全部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