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主任罗广透露,今年我市将启动“金融仲裁院”的建设,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等都可以采用“专家断案”的方式进行解决。
由于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均不得对外披露,仲裁开庭不允许旁听,不公布裁决结果,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金融仲裁院是依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解决金融商事争议的特设机构,独立开展金融仲裁业务。
一直以来,民间经济纠纷,当事人大都私下解决,或者诉诸法律,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非常少。2007年,上海成立了全国首个金融仲裁院。
一位银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仲裁院”受理范围包括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涵盖了绝大部分金融结算、金融交易、金融租赁中产生的纠纷。
金融仲裁院聘任的首批仲裁员主要由几方面人士组成:一是长期从事金融实践工作的金融界专业人士;二是长期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三是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长期从事金融学术研究和金融法律研究的学者、教授;四是具有丰富的金融审判经验的退休资深法官。
此外,为适应国际化的需要,首批聘任的金融专业仲裁员中也有美国、英国、德国等外籍及中国香港籍人士。
银行人士表示,经济纠纷一般都比较复杂,一般人难以搞懂,而在金融仲裁院当法官的一半都是金融知识丰富的“专家”,金融知识丰富,更能理解经济纠纷中的术语和过程,准确地把握金融矛盾的焦点,从而减少企业“打官司”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与诉讼同等的地位,同时法院对仲裁亦有监督保障的作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这一点上和法院的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上海仲裁委员会的霍正美副秘书长说。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商业案件都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联合国于1958年组织签订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我市金融办主任罗广说,市政府法制办正在牵头制定相关的细则,申请一次仲裁需要多少钱还没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肯定比走法院费用要少。
民事经济案件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法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这也是仲裁程序上更快捷的原因。
在上海的金融仲裁院,50万以下的案子,审理期控制在两个月之内。大一点的案件6个月内。这是相对于法院快捷之处。
法律规定,在民事经济案件中,仲裁与诉讼只能选择其一。一个案件如果选择了仲裁解决,经仲裁裁决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如果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执行根据当地法院的情况定。
金融仲裁最大的缺陷在于无法解决涉及第三方的纠纷:如信用证、融资租赁、有担保的金融交易、次位债权人等争议。
如果当事人选择多次仲裁或者仲裁以后再诉讼的方式,不仅成本高,还可能出现结果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