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是仲裁法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蒋秋桃认为,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和商会统一组建,但并未说明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在国际上,大多国家和地区对仲裁机构定位均为非政府性的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在全国现有的235家仲裁委员会中,仲裁委员会有的与政府法制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的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地的定位和做法均有差别,不利于我国仲裁机构中立、公正形象的建立。
对此,蒋秋桃建议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对仲裁机构主体定位的规定,明确为“仲裁委员会由商会与仲裁行业协会协商成立,为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
“在仲裁程序中,和解、调解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蒋秋桃认为,通过修订仲裁法,在仲裁制度中适当建立起补充效果的和解、调解制度,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大有裨益。对此,蒋秋桃认为要明确仲裁机构可以设立调解组织,仲裁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调解规则;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以外自行和解或者经其他组织、调解人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予以确认;要明确仲裁案件在受理后裁决前,当事人要求调解,或者仲裁庭认为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均应当先实行调解程序;要明确仲裁与行政调解、商(协)会调解的联动对接,商事纠纷以商(协)会和仲裁机构调解为主。
“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的自我纠错机制。”蒋秋桃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内部设立监督机制,完善自我纠错机制,一旦发现仲裁结果有异议或者有错误,内部监督机构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合议,可以采取聘请专家对仲裁庭的意见进行论证,也可以更换指定的仲裁员等方式进行仲裁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