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不得因压力或私利而影响裁决。
四、仲裁员应当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二)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四)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七、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证安排时间,认真、勤勉、高效地解决案件争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五)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应组织合议,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重点(审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