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仅约定适用本会仲裁规则,后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本会或者依本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为本会的;
(2)仲裁协议约定包含本会在内的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本会的;
(4)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且上述地点是天津的。
2.仲裁协议约定诉讼,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原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属于未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原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属于未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对解决争议方式未作约定,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未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属于选定本会。
3.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2)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4.仲裁协议约定由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以立案时动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所在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为其所在地。
6.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同签订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2)合同中未载明签订地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7.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分别为独立文本,保证人依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