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包括律师)为仲裁代理人等。
二、 专家断案,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由学有专长的人士对所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 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 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金钱。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不但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而且,由于不存在法院诉讼可以上诉等问题,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五、 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