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仲裁证据制度并不完善,无法为仲裁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较好的方法。为了提高仲裁的公正性,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的过程中对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给予足够的关注。
2.完善仲裁当事人相互获取证据的规则。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证据推定。因为当事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根本目的是要阻碍对方的证明活动。通过推定,一方当事人阻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企图必然落空,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一般都会遵守仲裁庭发出的提交证据命令,通过其他方法(如质证)博取一线生机。同时,推定只会产生证据上的效果,或转移证明责任,或减轻证明责任,没有给当事人额外的制裁,不会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形成冲突。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建立推定制度来解决仲裁当事人之间相互取证的问题,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仲裁庭发出的提交证据命令时,仲裁庭可以推定申请该证据的另外一方当事人依据该证据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推定过程包含了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两个推定步骤。其中事实推定步骤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尤其重要,推定的正确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员的专业经验。因此,为了保证推定的准确性,必须通过立法严格仲裁员的选任,让那些具有丰富专业经验和高尚道德操守的人来行使神圣的裁决权。
3.完善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毫无疑问,要强制证人作证必须依靠法院的协助。但问题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同样严重,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上没有解决该问题的相应制度。因此,解决仲裁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关键是建立法院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综合学界的研究成果,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法院强制证人作证制度:(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2)保障证人的权利,包括经济利益与人身安全等;(3)明确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包括证据上的举证不能后果与额外的制裁后果;(4)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在建立完善的法院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后,问题就变得相对简单了。仲裁当事人如果需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他可以首先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经审查确有必要强制证人作证,则批准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交经仲裁庭批准的申请书。人民法院经过形式审查后,可以依据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向被申请证人录取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