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书面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案件均应开庭审 理。仲裁庭事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开庭通知,以便当事人为参加开庭作好准备。一方当事人收到了开庭通知而不出席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 理或缺席裁决。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委派代表人、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和专家出席。其中代表人和代理人可以代为当事人陈述意见,证人、专家仅在就有关 事实和法律问题作证时作出陈述,当事人可以要求证人在不作证时不出席开庭审理。
中国仲裁机构的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一般采取纠问式的开庭,仲裁员主导开庭程序的进行,在不偏袒当事人、不引导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就仲裁员关心的与本案有关的任何事实 和法律问题向双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提问。仲裁员很少采用“证据发现”和“交叉询问”的方法来进行仲裁程序。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开庭方法有特殊约定,包括当 事人约定采用辩论式而非纠问式开庭,采取“证据发现”和“交叉询问”的方法开庭,仲裁庭应当遵守当事人的这一约定。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出庭审笔录和录音。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可以作出庭审要点由当事人和/或其它仲裁参与人签字或盖章,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调解。无论调解成功与否,仲裁员均可在以后的仲裁程序中自动恢复其仲裁员身份,直至终止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