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二、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是对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组成仲裁庭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表的“案由”、“案号”、“当事人”、“受理日期”、“仲裁庭组成人员”等栏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人员填写;“审批意见”由组庭审批负责人填写。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X劳仲案字[ ]第 号”。案件受理日期,是指立案审批表上,审批意见的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五、仲裁庭组成人员,可根据案情,分三种情况来确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计算,从本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