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海所说的“疙瘩”,是指他外出打工时,与邻居张某口头约定,把自己经营承包的两亩多土地委托给张旺(化名)耕种,但没有就土地的收益进行约定。他从外地回到家乡后,想从张旺手中收回土地,并要求分配张旺耕种期间的收益。两人为此发生纠纷,他将张旺诉至市里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这事村干部不好调解,打官司吧,还要掏诉讼费,申请仲裁不用掏钱就能解决问题。”王小海说,“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把我们双方叫到一起,靠法律和人情进行了调解。以前,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是很了解,经过仲裁,我也基本懂得了法律规定,知道法律不保护口头约定。我对调解意见基本满意。”
张旺也表示接受仲裁调解意见,他说:“我和王小海是邻居,以前关系不错。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仲裁调解比法院解决好,给我们双方带来了一团和气。”
“前些年,一些到外地经商或打工的村民,由于无暇顾及家里的土地,即使能回来种田,也要付出高昂的路费等,所以就私下转让了土地经营权,都是口头协议,双方权利都无法保证。”孟州市农业局局长宋加敏告诉记者,随着近几年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落实,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开始高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介绍,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像王小海一样,外出务工农民要求回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此类纠纷约占70%左右;二是部分村民要求承包土地再分配引发纠纷。此类纠纷在人地矛盾突出的村组经常发生,约占20%左右;三是要求解决遗留问题引发纠纷。比如对二轮承包以前就存在的历史纠纷或因征占耕地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要求基层组织予以解决。此类纠纷约占10%.
记者调查发现,在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河南,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通过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前不久,孟州市赵和镇范庄村一组的村民代表范大平专程来到市里感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事情缘起于去年10月,范庄村一组组长在没有召开群众大会的情况下,将该组20余亩耕地以明显低于其他同类地块承包金额承包给本组4名村民,引起了其他76名村民的强烈不满。孟州市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此起纠纷后,依法成立了仲裁庭,在获得大量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由于双方争执激烈,调解难度较大,仲裁委最终作出裁决:范庄一组与4名村民的承包行为无效,应尽快按法定程序重新发包,承包户耕种期间已发生的投入由范庄一组酌情解决。当事双方对此结果均予以认可。
“仲裁和调解犹如润滑剂,把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矛盾进行了化解,得到了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宋加敏认为。
河南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对此种做法也予以了肯定。“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亟待拓宽化解纠纷的有效渠道。”这位负责人说,“相比法官而言,来自县乡两级农经部门的仲裁员对农业法律、政策以及农村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仲裁员好多都是农民的熟人,常常坐在炕头上就把法律、道理谈了个透,许多矛盾就调解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外,基层法院也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寄予了厚望。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宏建认为,土地纠纷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而仲裁是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突破口。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协商和调解这两种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刘宏建说,从这个角度看,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协商和调解力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尽管有法律依据,但一些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还是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心。“有关部门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非常重视,但在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和经费保障上,仍存在随意性大等问题。领导重视程度的不同,也会导致工作效果和力度不一样。”这些仲裁员说。
“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类纠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但这种机构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授权,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设定。”有关法律专家呼吁,“面对目前土地承包纠纷高发的态势,应加快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立法,把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并具有特殊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早日上升到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