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白粉公司于1996年借给同心公司人民币110万元。2003年7月24日,钛白粉公司与同心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对同心公司所欠的借款,从2003年9月起,每月向钛白粉公司支付10万元至付清时止。药业公司为《和解协议》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同心公司清偿部份债务后,尚欠90万元未予清偿。钛白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同心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损失,药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药业公司辩称,担保未成立,钛白粉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效力。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担保合同无效后,为何担保人还是被判承担责任?》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担保合同无效后,为何担保人还是被判承担责任?》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b61dd7f8ab23ffb2f2d2095d1b3a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