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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轮、B轮、C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案裁决书思维导图

清风和酒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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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轮、B轮、C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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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输(集团)总公司(下称出租人)根据其与山西省××贸易公司(下称承租人)分别于1993年6月14日。1993年7月14日及1992 年12月18日签订的A轮第69航次、B轮第9航次、C轮第64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A轮。B轮、C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于 1997年6月2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共计92855.24美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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