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以下间称船方)根据1983年6月24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金XX”轮装港滞期费的争议,于1984年10月2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补付装港滞期费36,205.75美元,外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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