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第1条:“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和整个租期内,船舶应与船东签署的附表船舶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降低到足以补偿租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C)基于(B)条件航行中的日耗油量:1000秒的重柴油最多29长吨,轻柴油1吨”
租船合同第20条:“船长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和船员提供惯常的协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听从租船人的指示……”
基于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仲裁庭认为,租方在开航之前通过气象导航公司向船长提供推荐航线,对船长选择决定计划航线确有参考价值,对船租双方合作,更好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航次,确有积极意义。但是,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推荐航线并不总是正确的,因此船长在选择决定计划航线时,不能完全依赖于所提供的推荐航线。就本案而言,气象导航公司1980年2月14日发给A轮船长的电报中称:“在船舶吃水允许的情况下,走北纬50°西经140°大圆航线……”。由此可见,气象导航公司在提供这条推荐航线的时候,并不知晓船舶的实际吃水。船长在收到该推荐航线后,考虑了船舶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于1980年2月15日致电气象导航公司,表示船舶装载满舱棉花38,912包,计划走“夏季区带”(SUMMERZONE)。但是,气象导航公司在收到船长的电报后,将电报中的“夏季区带”误解为“夏季吃水”(SUMMERDRAFT),并以此作为依据重又提供了新的推荐航线。显然,船长没有采纳所提供的推荐航线是可以理解的。
租方在答辩中声称该轮驶离装货港时,平均吃水仅为22英尺5.5英寸,比该轮冬季载重线吃水31英尺8.625英寸还少9英尺3.125英寸,大大增加了该轮的安全系数。仲裁庭认为,就该轮该航次的实际情况来说,该轮载重量为22,266长吨,冬季载重线吃水为31英尺8.625英寸,而船舶实际只载棉花9,266公吨,平均吃水仅为22英尺5.5英寸。由于吃水小,螺旋浆入水也浅,船舶的操纵性能就受到相应的影响,特别是在坏天气的情况下,操纵船舶更加困难。由于吃水小,干舷高,则船体露出水面受风的面积就大,在坏天气的情况下,给操纵船舶增加困难。冬季太平洋高纬度地区并不能完全排除流冰阻碍航行及倒车时螺旋浆被打坏的可能性,以及坏天气的干扰,因此冬季航行于这一地区的船舶应具有较好的操纵性能。鉴于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船长没有选择高纬度大圆航线,而走夏季区带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关于航速不足造成时间损失问题,从甲板日志的记载内容看,该轮从长滩到秦皇岛航行时间为539.3小时,航程距离共为6,832海里,平均航速为12.67节,平均机器航速为13,857节。合同规定,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航速应达15节。从平均机器航速仅为13.857节可以看出,船舶在本合同航次中没有开足马力,以保证船舶在良好的天气条件下达到15节的速度。另外,该轮该航次多处在坏天气情况下航行,航行中多次遇到6、7、8级大风以及大浪影响,其中有四天完全是顶着6、8级大风航行,对船舶航速有影响,从整个航次来说,船舶航速受天气影响有所下降,但不超过气象导航公司的分析结果,即天气影响使航速降低不超过2.1节。据此计算,船方应负责速度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9.69小时,计3,694.31美元,船方应补偿租方。
关于超耗燃油问题,据《机舱日志摘要》记载,整个航次消耗重柴油495.54长吨、轻柴油31.53长吨,每日平均消耗重柴油22.05长吨、轻柴油1.40长吨,与租船合同规定的消耗量重柴油29长吨、轻柴油为1吨相比,重柴油有所节省,轻柴油略有超耗,但节省的重柴油与超耗的轻柴油相抵后,并未造成租方的损失,因此租方的索赔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