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1979年9月27日出具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记载:“金挑战者”轮1979年9月12日2350时到达大连港,9月13日1050时通过联检,13日1050时至1300时待泊,13日1300时至1400时引航员登船并发现船舶最大吃水为33′06,9月15日0200时涨潮时驶往泊位,0505时靠泊,此时船舶吃水为32″08,9月15日0520时开始卸货,9月15日(星期六)1145时递交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此时船舶吃水为31′06。在计算速遣时间时,租方从9月17日0800时起算卸货时间,并扣除了其后的几段气候不良时间,从应付船方的运费中扣除速遣费18,613.19美元。
船方援用租船合同中的等潮条款,提出卸货时间应从船舶到达大连后48小时即9月14日2350时开始计算,由于船舶超过吃水造成租方9月14日2350时至9月15日0200时共2小时10分钟的延误,因此实际卸货时间应从9月15日0200时起算。船方认为,虽然船舶到达大连时的吃水为33′06″,超过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吃水保证,但并不影响递交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除2小时10分钟的延误外,租方并未因此受到任何其他损失。船方还认为,一旦作出靠泊决定,租方就不再遭受延误卸货的损失。
船方还提出,9月21日2200时至2400时,9月22日0000时至1200时虽然刮风,9月20日0630时至0930时、9月20日1410时至2400时、9月21日0000时至0930时、9月25日1035时至1550时虽然下雨,但在这1天17小时35分钟时间里,卸货作业并未停止,租方并未遭受时间损失,因此租方无权将这1天17小时35分钟从卸货时间中扣除。
船方按自己的上述主张计算,速遣费应为11,090.62美元,要求租方退还多算的7,522.57美元。 二、仲裁庭的意见
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一条:“……租方保证第一卸货港到港海水吃水为31′6″。”
第七条:“……租方对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应按每天3,500美元获得速遣费,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应按7,500公吨的速度装货,2,000公吨的速度卸货,两种速度为连续24小时睛天工作日,不可互换,星期日、节假日和有浪日除外…… 如果船舶在卸港因潮水不够而等潮,卸货时间应于船舶到达后48小时起算,而不论船舶靠泊与否,是否通过检疫,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否被接受……如果装货和/或卸货提前开始、时间不算作装卸时间。在装港和卸港,星期六中午或节假日前一天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点或节假日次日上午8点,即使使用了,也不算作装卸时间……”。
第三十一条:“船方保证船舶到达中国的吃水不超过海水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