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建、交通战线,积极推进仲裁服务“一条龙”。在坚持创新,快速发展新思路的指导下,我们把过去的成绩作为历史的新起点。站在新的起跑线上,积极探索仲裁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服务的新路子。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城建、交通战线已成为仲裁服务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受理城建战线的案件数占受案总数的比例历年均在60%以上。但是,对整个城建、交通战线来讲,已经发生和有可能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还远远不到60%,尤其是涉案标的较大的纠纷,申请仲裁的就更少了。这对仲裁机构来说,在城建、交通战线所提供的仲裁服务,还远未达到全覆盖的要求,仍有“盲区”和“空白”,不客气地讲,还有“死角”,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我们以房地产业为中心,对其“上游”产业和它的“下游”产业,进行了全面地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商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地合作关系,在土地有偿转让、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建筑招投标、工程造价、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销售、庭苑绿化、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买卖、房屋按揭贷款、家庭装饰、物业管理、供水、供气、供电等行业,以及公路、桥梁、市政、水利、堤防、园林工程建设和铁、水、公、空服务领域设立了仲裁延伸机构,形成了若干仲裁服务“一条龙”,扩大了仲裁服务领域,基本解决了仲裁在城建、交通战线覆盖的“空白”。
其三、降低仲裁“门坎”,乐于受理小额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转变了“抓大放小”的观念,决心拆除阻隔小案的“门坎”,一是对“小案”收费实行减、免、缓的灵活政策,二是对事前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小额纠纷,实施“先实体后程序”的调解办法,即先在仲裁程序外,就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这样试运行了一段时间后,经市消费者协会同意,武汉仲裁委在“消协”设立了仲裁调解室,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纠纷。仲裁调解室当年成立当年受案100多起,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而且拓展了仲裁服务新领域,扩大了仲裁的社会影响。
群众性集资建房纠纷,是历史形成的多因一果的难案,涉及的申请人众多,要求各不相同,达成仲裁协议难;违规集资的开发商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严重,足额兑付集资款难。参加集资的对象多数是普通市民,下岗工人和无业居民,就个人集资款而言虽多数不足10万,但难以承受久拖不还的压力,迫切要尽快兑付。对开发商来讲,集资总额都在亿元左右,一时难以筹措还债资金。因此,对仲裁机构来讲,及时化解纠纷难。由于这些原因,受理集资纠纷案成为人见人怕、不敢涉足的难题。近几年来,武汉仲裁委转变了“抓大放小”的观念,拆除了“堵住”小案的“门坎”之后,先后受理了近4案7000余人,涉案标的多达3个多亿的群众集资纠纷案。这对仲裁委来讲,可以说不仅受理了4个实实在在的大案,而且又是4个数量特大的“窝案”。这样的“小案变多案”的群体性案件,仲裁机构提供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包括仲裁委组织专班,对双方进行仲裁知识的宣传,协助集资户选出委托代理人;派专人对开发商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协助申请人申请法院及时对债务人的资产实施保全;在正式立案前,征求双方同意做好协调双方的斡旋工作,促使各方取得共识,达成还款协议;协助债务人收回债权、出售商住楼、出租商务用房,筹措还款资金;帮助开发商请求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应收未收的“规费”,酌情减、缓、免,减轻开发商的债务压力,以便集中资金偿还给集资户。为确保开发商及时、足额兑付还款资金,经会商双方同意,仲裁委指定银行为集资人设立专户,开发商将应付资金、分期分批存入银行专户帐上,仲裁委立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双方已达成的还款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紧接着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边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一边由开发商(债务人)向集资人发放银行存折,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至此案件终局。如此长时间的仲裁服务,仲裁委的自觉性是高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受理这种群体性的“小中有大”的纠纷案,尽管难度大,风险大,受案前仲裁委提供服务的时间成本高,协调各方的任务重,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多,但是,只要我们舍得花气力,热情服务,勤奋工作,是可以战胜困难,避免风险,化解好纠纷,把案子办好的,办好之后其社会效果,远远超过办理案件本身的意义。事实再次说明,拓展仲裁服务新领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付出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