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召开《私募基金法律问题》研讨会,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私募基金”领域是一个非常特殊、非常敏感、非常隐蔽的领域,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的法律关系,超过我们以往经验和认知范围,我们需要学习。“私募基金”既新颖又很具中国特色,在法律来不及界定和规范,相关部门尚未就其基本问题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它却迅速发展起来了,纠纷也随之产生了(北仲受理的证券纠纷中已有比较典型的这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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