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比诉讼的“法定管辖”更适应国际旅游岛国际化的要求。法院在处理国际旅游纠纷时首先会遇到管辖权的问题,尽管一些法院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变通的办法,但最终无法突破法律明文规定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国际纠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只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即可。
2、仲裁解决国际经贸和旅游纠纷比诉讼更有国际性。法院是一国的公权力审判机关,往往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通过法院诉讼获得的判决,如果双方没有司法协议,很难在其它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仲裁机构不代表国家,不代表政府,没有政治色彩,只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以公正的裁决和良好的信誉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可以在众多缔约国之间得到承认和执行,并排除各国的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复查。也就是说,缔约国一旦加入该公约,就有义务在本国领域内承认和执行任何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仲裁更易为当事人所选择。
3、仲裁实行专家办案,有利于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各种法律服务的需要。国际化、开放性的国际旅游岛需要大量具备专业技能、懂得国际规则、有较强语言能力的专业人才,而仲裁因为灵活的人才聘用机制,有着聚集群贤的优势。实施启动国际旅游岛建设,进行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的过程中,将会涉及饮食、住宿、交通、购物和娱乐等诸多方面,各类纠纷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建设国际旅游岛开放和优惠的政策,必然会吸引酒店管理和专业旅游机构以及国内外企业来琼投资,或与我省企业合作、合资,需要提供相关的融资借款、股权交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自由贸易是国际旅游岛的重要内容,而贸易自由必然会带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的大量增长,这就亟需大量懂得国际贸易惯例、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人才。法院受编制、经费的限制,不可能同时具有方方面面的专门人才,而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可以自由聘请既懂法律、国际惯例又通晓专业知识的各类人才担任仲裁员,办理各种专业性很强的争议和纠纷。
4、仲裁高效快捷,简便灵活,有利于旅游纠纷的及时解决。旅游服务的不可存贮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和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造成旅游纠纷取证难,而按照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很难及时地化解纠纷,需要灵活的仲裁方式处理。而仲裁在双方同意时即可由仲裁员调解裁决。同时,绝大多数旅游行程紧张,无力提供一定时间参加纠纷处理,而专家仲裁给游客提供了机会和方便,可快速解决纠纷。由于专家仲裁熟悉专业,懂得法律,晓知国际惯例,且不依附地方政府及其管理机构,能够保持中立,有公信力,当事人信得过。同时仲裁又为当事人保密,不影响双方的信誉和形象。
5、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比之调解有法律效力。调解由于其没有法律效力,往往不能达到迅速有力的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确保纠纷解决的力度。而且仲裁程序中也可以进行调解,与纠纷的调解解决手段并不排斥。而且由于仲裁员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料专家”,其调解能力也是其他主持调解的主体所不能比拟的。并且,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及时裁决,当事人不必另找一家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