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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富利达发展私人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宝丽金服饰有限公司、刘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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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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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富利达发展私人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宝丽金服饰有限公司、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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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加坡富利达发展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NO.3 UBI AVENUE 3,CROCODILE HOUSE #07-00 SINGAPORE 408857。法定代表人林佩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强、刘丽芳,系沈阳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宝丽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165-3号。法定代表人刘津降(曾用名刘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歧,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良培,系沈阳大学教师。被告刘津降(曾用名刘磊),男,蒙古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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