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对这样的结果顿时满腹疑义,百思不得其解:“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给付满期婚嫁10760元,保险人却单方面更改了合同,仅同意向我支付8030元。请问这是什么道理呢?”
保险公司陈述道,沈女士于1993年4月为实足年龄12岁的儿子投保该公司的儿童保险,月缴保费50元,投保年期10年;根据该险种保险条款规定,至2003年4月满期金应为8030元。而保单上满期金为10760元(此金额系实足年龄为10周岁、投保年期为12年的满期金额),两者误差2730元。
经认真核查,沈女士的保单出现此种情况系因电脑程序出错,致使满期金额打印错误。为此,保险公司最终决定,在给付沈女士满期婚嫁金8030元的同时,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投保人提出儿童保险的申请,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承保,双方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应该是成立的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险金金额打印错误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
本案中,投保人提出为儿子投保实足年龄为12岁、缴费年期为10年的儿童保险的申请,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承保,双方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应该是成立的。
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现行的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合同生效需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本案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险金金额打印错误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则应再作分析。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产生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消的情况,给出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因疏忽将保险金额打印错误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些条款,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投保人按照被保险人实足年龄为12岁,缴费年期为10年的费率缴费10年,遵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那么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给付满期婚嫁金8030元责任。此外,由于保险金额打印出错,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一定麻烦,保险人可适度给予补偿。
希望各保险公司能引以为戒,严格出单程序,切实避免出现差错,特别是避免这种低级错误,以免给公司或客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扈葆《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12日 第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