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十多件案例的实践,体会到以仲裁方式处理银行债务纠纷相对于诉讼、支付令等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成本最小。银行债务纠纷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仲裁庭的工作量比较小,所以仲裁费用可以给予较大的优惠。银行的案件标的均比较大,收费标准下降一个百分点,交费总额就减少很多。以该行标的额达1.6亿元的某个案例为例,如果进行诉讼,案件受理费需80多万元,而仲裁费用只花了20万元。
时间最短。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商定开庭时间,一裁生效,没有二审程序,快的一个星期可拿到裁决书。
收益最大。因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在先,开庭气氛也更平和,故双方矛盾没有诉讼那么对立,在这种气氛下双方协商履行裁决书的希望很大。在银行债权没有抵押担保,债务人又有一些财产,同时有大量其他债权人时,这一点尤为重要。通过做工作,甚至可将其全部财产用于归还所仲裁的债权。
如中山市某家电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辉煌一时,主导品牌产品曾在全国同类产品中获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为全国最大的生产厂家之一。但前几年困难重重,基本上已停止生产经营,且被多家债权人大规模诉讼。该公司及关联企业拖欠着该行巨额贷款,这种情况下若进行诉讼,不仅该行要垫支一百多万元的诉讼费,更重要的是诉讼花费时间长,时间越往后移,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空间就越来越小,难度将越来越大,极不利于债务的处置。面对这种状况,该行有关人员多次走访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将仲裁的好处一一列举,企业终于同意采用仲裁方式处理债务。这一有效的清收方式使该行不出4个月就通过法律程序成功收回贷款本息总计约1.14亿元。
保密最易。仲裁审理不公开,能够最大限度守住追债秘密,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就将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律程序处理完毕,保全了银行债权。其他债权人很难察觉。
该行经过长时间的摸索总结,认为:仲裁不失为清收不良资产的一种好方法,且并不局限于不良资产的处置,这种方式值得推广。现在该行在签订其他商事合同时也经常选用仲裁作为纠纷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