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主要同证据的关联性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清楚的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只是有前提的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因为,只有在不同的证据(种类)对于同一待证事实相互之间发生作用时,才能体现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的证明力大小。
(认证规则由肯定性和否定性规则组成。肯定性规则是从积极的方面对证据的采用作出规定,如相关性规则、客观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自认规则、推定规则、司法认知规则等。否定性的证据认定规则是从消极的方面对证据作出排斥的规定,如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当事人反言排除规则等)
结合《规定》,我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的认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到的,则就失去了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也即不具有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对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仍然加以采用,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纳这样的非法证据,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质真实,但却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