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仲裁制度是一项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性质上,仲裁既非司法行为,也非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服务;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费是在统一、开放、非垄断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服务性收费。目前,我国将仲裁机构仲裁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既缺乏充分的依据,背离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应当进行改革。文章认为,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费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按照市场法则进行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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