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发展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诉讼案件分流,缓解法院的压力,以便法院有更多精力研究司法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5年全国仲裁机构总受案数为48939件,约占当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1% ,尽管有人认为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微乎其微”,但毕竟为缓解诉讼压力提供一种可能。当然,目前我国仲裁制度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据了解,美国仲裁协会仅2002年受理案件数为230258件。人民法院能“以一种更为开明的态度对待仲裁,以一种更为鼓励的态度支持仲裁”(摘自黄松有《开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局面》,载《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不仅是对仲裁的支持,也是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机制全部萎缩,法院将在“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滞后”的巨大压力下,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其他。实际上,一些有远见的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着手研究解决。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已“将完善与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2006年审判工作的重点”,该院作出的《关于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指出,“完善与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1)认真落实仲裁法的各项规定,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
(2)以精英化、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仲裁员聘用考核标准和办法。如北仲现有仲裁员300多名。其中博士占仲裁员总数的33.5%;硕士占仲裁员总数的35.8%;学士占仲裁员总数的25.2%。高素质人才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3)制定完善仲裁员道德规范,公之于众并严格执行,“给仲裁员以他律的制约,从而弥补自律的不足,达到彰显仲裁员人性中的善”的目的 (摘自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
(4) 实行仲裁员披露制度。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时,应书面披露自己知悉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披露持续于仲裁全过程。为配合披露制度的执行,有的仲裁机构专门设置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系统了解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承办的案件数、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选定的情况等。
(5) 提高仲裁裁决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裁决的知情权,保障程序公正。如有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将其个人意见附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不签名的仲裁员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6) 提高仲裁员报酬支付标准和仲裁员报酬支付透明度,尊重仲裁员劳动,激发仲裁员的责任心,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