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审查提出取保候审人员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应当是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必须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审判人员要着重核实保证人的身份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与 本案无关;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址和经济收入。在严格依法审查保证人所具备的条件时,还应当在尽可能多的具 备保证人条件范围内进行选择,在选择保证人的时候,一是看保证人政治方面的一贯表现和政治面貌;二是看保证人与被告人的亲疏密切程度;三是看保证人的经济 状况和现实职业特点,有的保证人虽然政治上、经济上都很符合保证人条件,但是由于职业特点,不可能有效发挥保证作用,例如企业中的购销人员,常年在外,铁 路、航空乘务人员流动性大,等等;四是看保证人的文化程序及法律素质,一般来说,文化层次、学历高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其保证的效果会更好些;五是看 保证人自身有无疾病、残缺,保证人自身有疾病或肢体不健全的人,不可能正常的发挥保证的作用。这种都具备保证人条件的从优选择,是审判实务中不可忽视的一 个重要方面,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比较、慎重作出决定。
(4) 审判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的做好取保候审的法律手续工作。一是由保证人提交书面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应由两名保证人保证;二是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以人民 币交纳最低1000元,但在考虑适用保证金保证的时候,应当以不妨碍刑事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处罚的轻重,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社会 生活等综合因素,决定保证金的数额,由执行机关收取和保管,并由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代为收取、保管,人民法院不能收取、保管,更不得随意没收,三是应当由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作出详细的记载。克服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5)对于经过审判后,需要判处实体刑罚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宣判后的收押工作,并应向被判处实体刑的被告作必要的法律教育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讲,取保 候审并不意味要判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反之,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不意味着不能采取适用取保候审,关键是通过程序公正达到实体裁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