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供职于基层检察院,最近承办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届满后的作法迥然不同,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与大家作一探讨。
案件一、200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交通肇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违法(取保候审超期)决定不予受案,退回公安机关。同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解除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二、200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贾某交通肇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同样以取保候审超期而决定不予受案,退回公安机关。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贾某解除原取保候审,采取新的取保候审(仍为人保)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由此引发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其最长期限是多少?有人理解为是一年、有人理解为三年而且是各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