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率偏高。2006年全市取保候审占立案总人数的45?7%;2007年取保候审占立案总人数的37?5%;2008年取保候审占立案总人数的40?2%。
(二)大案人数占一定比例。三年来,贪污贿赂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在10万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的占取保总人数的45?5%。
(三)贿赂案件所占的比重较大。三年来,取保候审人员中属贿赂案件的占取保人数的44?4%。
(四)取保的理由较广。实践中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况外,还存在几种情况。如:有的是侦查策略的需要;有的为扩大战果,要求嫌疑人协助追赃;有的是嫌疑人检举立功;有的是从服务经济角度出发,保障某项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还有的则是为完成办案指标,大案不够小案凑。
(五)有相当案件未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有些案件由于取保候审的期限较长,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因时过境迁,有的办案人员已经忘记,以致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过,办案人员没有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造成了只有取保候审决定书,而没有解除通知书,从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六)担保方式多为保证人的形式。由于保证金在管理上较为繁琐,大部分案件都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形式。职务犯罪案件的保证人一般是单位领导、同事和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
(七)被判实刑者偏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中:已结案的占77?1%,尚未结案的占5?8%;不诉的占6?2%;处理结果不详的占10?9%;移送起诉后被判缓刑的占36%,被免于刑事处分的占8%,被判实刑的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