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国刑事侦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都是在封闭和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不允许侦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介入。这种暗箱操作的弊端使侦察人员的侦察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监督。这是过去经常发生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犯罪情况,了解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犯罪嫌疑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侦察人员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后,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这就无疑于是给侦察人员戴上了紧箍咒,设置了违法防线,使侦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增添了监督机制,它对于促使侦察人员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侦察权的自觉性,预防侦察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九六《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增多,刑讯逼供现象大大下降,侦察工作的质量大大提高,充分说明了,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侦察活动的监督。也充分说明了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